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8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16659R,住所地泉州市南门外福厦路204段。
法定代表人:林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24473946X,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5层504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赵益刚,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津0110民初98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8448.45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建远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以与***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建设发展总公司要求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58448.4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厚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