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012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科研**路**号内办公大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