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0121号
原告***,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