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3662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代理人***,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清,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内办公大楼5层504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