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靓,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
原告***与被告***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