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3943号
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尚欠款项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本院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泸州市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忠润
书记员 明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