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6181号
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绿源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511849M。
法定代表人:张士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华阳,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81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59290840K。
法定代表人:董刘飞。
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2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中铁大桥(郑州)缆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梁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