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6民初303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桥都桥梁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姚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