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9347号之一
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西田村凤水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25673168588。
法定代表人:何友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永华,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金,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罗龙路天龙富贵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2907XJ。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在诉讼中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41元,减半收取计9020.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4020.5元,均由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