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民初4352号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法定代表人:温裕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能江,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代斌,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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