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6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法定代表人:温裕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洁,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訚琳,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小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赤沙村赤东、赤中、赤西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KEL2W2G。
法定代表人:俞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钰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因与广西小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洁,被上诉人小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超、尤钰润到庭参加质证并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小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因小藻公司根本违约而解除。二、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已完工程造价3558755元。三、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小藻公司支付停误工损失8555116.89元。四、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五、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小藻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协商解除错误。本案因小藻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以小藻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合同。二、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错误。1、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1)关于项目组织结构与资质证书提交。截至2019年6月26日前施工的部分为合同和项目红线图以外的工程,并非合同约定工程,资质证书的提交并不影响涉案项目进度。(2)施工进度。首先,无证据证明小藻公司于3月22日使得项目达到开工条件。小藻公司下达暂缓施工通知,并承诺待具备进场条件时另行出具开工令,工期予以相应顺延,因此合同约定工期应从2019年6月26日起开始计算。因小藻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正式图纸,未移交施工用水用电,未提供基础资料、工程许可、批准,未提供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等,项目不具备施工条件。其次,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不存在施工进度缓慢问题。在项目未达到双方约定开工条件情况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按照小藻公司要求开展合同以外的进场道路施工、清表、清淤、抽水、土方填筑等工作。施工进度缓慢是由小藻公司的原因造成,应承担赔偿责任。2、小藻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1)未按案涉合同第一条之2.1条约定在开工前7天移交施工场地。小藻公司自认于2019年3月22日移交施工场地,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时间是3月1日,延迟达21天。(2)未按案涉合同第一条之2.2条约定提供施工水电。小藻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移交施工用水延迟77天,于2019年6月5日移交施工用电延迟77天。(3)未按案涉合同第一条之2.2条约定提供进场施工道路。小藻公司发出开工通知后一直未提供进场道路,直至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按其要求开展进场道路施工,并于2019年5月13日开通道路,小藻公司逾期提供进场道路达77天。(4)未按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提供依法审查合格的图纸。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但小藻公司直至7月10日亦未提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图纸。(5)不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基础资料即地质勘察资料。小藻公司直至7月10日亦未提交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地质勘察资料。(6)不按照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许可、批准。案涉项目至今未取得任何政府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亦未提供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7)未按照案涉合同第二条在开工日期前7天约定提供水准点和基准线。小藻公司在2019年3月18日移交水准点、基准线且存在问题,并最终于2019年4月3日予以完善,逾期41天。(8)未按照案涉合同第六条约定在开工日期7天前或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10%预付款750万。小藻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支付3984000元,逾期100天且金额不符合约定。即使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同意支付400万,亦不能免除此前小藻公司的违约责任。(9)未能在计划开工之日起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小藻公司最终于2019年6月26日下达复工令,延误工期达117天。(10)擅自将合同约定的施工承包范围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属根本违约,根据合同法258条应当赔偿损失。(11)小藻公司作为违约方无合同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单方发出《关于限期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通知》,强制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退场,属于根本违约,应承担赔偿责任。从2019年6月26日下达复工令开始计算至7月10日仅14天时间,此时距离约定工期仍有116天,实际施工时间仅为约定工期十分之一。三、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申请可得利益损失鉴定且未支持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错误。1、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错误。首先,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违约,不是违约方。其次,法律并未规定双方均存在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无权要求对方就可得利益进行赔偿。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各方应当根据自身的过错和双方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2、未予准许申请可得利益损失鉴定剥夺了当事人的举证和辩论权利,属于程序错误。3、由于小藻公司根本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故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因此支出的律师费10万元应当由其承担。四、鉴定机构未对管理人员工资及人工停工、窝工费予以鉴定,且一审法院也未对此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1、未认定管理人员工资意味着不存在任何管理人员,而本案转账凭证、劳动合同等诸多证据证明现场有管理人员且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了管理人员工资。2、鉴定意见书计算人员工资有误。管理人员工资于2019年7月份和2020年1月份支付,累计达517257元,有相应转账凭证为证。3、一审证据证明有多名管理人员在会议现场,且双方对证据均无异议。4、本案在2021年7月28日开庭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庭审中,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申请管理人员之一刘桥俊出庭,证明管理人员真实存在且在施工现场管理。五、一审判决认定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错误,应以开工令记载的日期2019年5月13日作为开工时间,同时因为图纸导致工期延误,也应当视为工期从5月13日开始计算。六、一审鉴定机构从2019年3月24日至4月7日计算停误工损失错误,应从2019年3月1日计至6月26日。七、一审法院对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回复》未给予答复,也未进行质证,导致按照10元/立方米(虚方)计算单价错误。
被上诉人小藻公司答辩称,一、案涉工程承包合同因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根本违约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小藻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于2019年7月10日向对方发送《关于限期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通知》,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1、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仅是资质出借方,未实际参与项目管理和施工。本案中,实际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均不是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职员,自始至终在案涉合同及与双方沟通往来文件上加盖的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公章均是私刻的,法定代表人签名亦为伪造,对此事实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一审庭审已自认。本案属于典型的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将涉案项目全部以肢解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了实际管理方及施工方,其从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拟派驻的项目组成员均无一人来过涉案项目现场。(1)从分包的金额来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对外分包的施工费用金额(不含材料采购费用)高达53950433.20元,占案涉项目约定含税总价7500万元的71.93%,说明其已实质将涉案项目全部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包给了第三方。(2)从分包的内容来看,涉案工程的主要施工内容为土石方工程等土建工程,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将涉案项目管理工作全部分包了安徽思齐公司,施工现场管理团队成员均由安徽思齐公司委派,开工报告、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及施工方案编制、设计变更、工作联系单、竣工资料的编写、回复等均由安徽思齐公司完成,安全管理、参加由业主监理等单位要求的相关会议等也均是由安徽思齐公司委派人员参加及完成。同时,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将其承包的主要施工内容土石方工程等土建工程肢解后全部分包给扬大建筑公司、港宏租赁公司,项目施工所用机械设备全部是扬大建筑公司提供或分包方自带。(3)从已施工内容来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的已施工工程全部由扬大建筑公司、港宏租赁公司施工,其自始至终从未实际参与涉案项目的任何工程施工。(4)从人员安排来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从未派驻任何项目管理人员,也未安排任何施工人员。2、实际管理、施工方安徽思齐公司、扬大建筑公司、港宏租赁公司均不具备涉案项目管理、施工所需资质,不具备具有合格资质的人员和管理、施工能力,完全无法胜任涉案项目管理、施工工作,经监理方、小藻公司多次指出及要求改正后拒不改正,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小藻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1)现场管理方面。没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现场所谓的管理人员均不具备所必需的资质,不具有任何管理经验,完全无法胜任涉案项目的管理工作;自始至终从未上报管理人员组织架构、管理人员资质信息、公司资质及公司证照信息;自始至终未编制及上报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现场使用机械设备相关资料不报审,提交开工报告不符合规范要求,开工报告所载多个人员证书、资料与现场人员不符且证书已过期;已施工工程多处反复泡水,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接电电线泡水、电线连接处裸露拖地,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参加监理周例会人员随意变动,所谓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多次无故缺席;进土车辆因违法改装上路、超载、违章等问题被交通运输部门处罚,导致涉案项目自2019年5月24日至6月12日无法进土施工,项目建设停滞时间长达19天。上述问题经监理方、小藻公司多次反复提出,仍没有任何改善,现场管理人员完全不服从监理方及小藻公司的管理。(2)施工方面。经常无故擅自停止施工,怠工、窝工现象严重,自2019年3月22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合同解除之日,除台风、暴雨等无法施工的天数外,可正常施工天数为110日,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施工12日,经监理多次指出后不加改善,7月8日至7月10日更是连续停止施工3日,在收到监理方复工指示后仍不复工;施工人员、运土车辆、机器设备严重不足,在实际施工的98天里,现场施工人员不超过5人的为14天,占比14.29%;现场施工人员不超过10人的为62天,占比63.27%;现场施工人员不超过15人的为92天,占比93.88%,现场施工人数最多的一天仅为17人。涉案项目占地1150亩左右,现场施工人数明显无法满足施工要求,实际施工方恶意消极怠工、窝工,导致项目施工停滞不前,合同约定总工期为130天,在合同解除前可正常施工的110天里,实际已完工工程量不足总工程量的1%;缺乏施工经验及基本的施工知识;没有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已施工工程多处反复泡水,施工人员不戴安全帽,电线泡水、电线连接处裸露拖地;施工人员、运土车辆及土源严重不足,自2019年3月22日实际进场施工之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合同解除之日,除台风、暴雨等无法施工的天数外,可正常施工天数为110天,实际进土施工仅22天,共计进土1304车,按实际进土天数计算,日均进土施工仅59车,按可正常施工天数计算,日均进土施工仅11.85车。实际施工方施工人员、运土车辆及土源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涉案项目施工要求。3、实际管理方、施工方没有履行意愿,分别于2019年7月4日明确表示要终止施工,2019年7月9日明确表示要求退出涉案项目。首先,实际管理方、施工方存在严重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进度极度缓慢且远低于预期等问题,小藻公司及监理方多次反复指出后仍不改正,导致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及竣工,给小藻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完成项目建设,小藻公司结合工程实际需要,根据合同约定调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施工范围,以期尽快、顺利完工。实际管理方、施工方收悉后,不仅不服从小藻公司的合理调整,更是单方擅自决定自2019年7月4日起立即停止施工,导致小藻公司项目建设被迫彻底停止,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小藻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其次,2019年7月9日工程协调会上,实际管理方、施工方明确提出退出项目的意愿。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755元、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停误工损失8555116.89元、律师费1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关于工程款。案涉合同解除后经合同中双方共同指定的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造价,确认全部已施工工程的总造价为749779.89元。小藻公司已预付工程款398.4万元,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应该退还预付款3234220.11元。即使按照一审判决确定已完成工程量工程价款为1382132.31元,小藻公司亦已超付预付款。2、关于可得利益损失。案涉合同系因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根本违约而解除,违约行为给小藻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无权主张可得利益损失。参照类案(2020)最高法民申118号民事判决,非因一方根本违约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合同的,均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3、关于停误工损失。首先,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未经发包人小藻公司同意,擅自将涉案项目工程对外转包、违法分包,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无权向小藻公司索赔因转包和非法分包产生的费用及违约赔偿金。其次,案涉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工程价款包含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履行合同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故二十四局因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费用支出应包含在工程价款范围内,无权以此作为损失提出索赔。再次,即使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有权主张停误工损失,根据《造价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判决,停误工损失包含了管理费、总价措施费、材料供应商费用及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其中管理费已纳入已完成工程量费用中加以计算,总价措施费确定部分为118481.80元、材料供应商费用为0元,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为67200元,合计185681.80元。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鉴定机构确认部分外的损失已发生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与涉案项目的关联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三、关于与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有关的重要问题。1、开工日期。最初拟定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后因政府临时调整项目用地面积导致设计工艺需要调整,因此进场施工时间需推迟。小藻公司已第一时间于3月3日发出暂缓进场施工通知,以最大化减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损失。实际开工日期即实际进场开始施工日期应为2019年3月22日,后根据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要求,小藻公司向其补发工程开工令,落款日期系根据图纸会审日期填写,不具有参考价值。2、道路施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已施工的道路为“进场道路”、“临时施工便道”,不在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但实际上道路是涉案项目工程永久性的主干道,不仅在双方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设计、施工图纸中亦有明确标明,且2019年3月30日前道路施工图纸已给到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各方已对道路图纸进行图纸会审。3、土方费用。首先,案涉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土方费用高于小藻公司与后续土方施工方的实际结算价格,不存在应当调高的情形。其次,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及一审判决认定的土方费用合理,应予维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与小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总承包合同》;二、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已完成工程量费用3558755元;三、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赔偿损失750万元;四、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停误工损失8555116.89元;以上款项合计19613871.89元,扣减小藻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984000元后,金额为15629871.89元;五、小藻公司赔偿律师费10万元;六、小藻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0月10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广西小藻厂区建设二期第一部分工程发送《邀标函》。
2018年12月3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罗益烽为该公司签署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表明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法定代表人前述本工程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中提交的拟派项目经理及相应管理人员名单,其中:项目经理为林涛;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陈德榕;施工员为蒋少恒;安全员为黄美清;材料员为张海平;质量员为贺文华;造价员为张安。后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通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接到该通知书7日内到小藻公司谈论与签订本项目的合同事宜。
2019年2月24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工程开工令》,载明:“经审查,本工程已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现同意你方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1日。”
2019年2月28日,小藻公司为甲方(发包方)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为乙方(承包方)签订一份《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l期工程。工程地点:防城港市企沙镇山新村。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所需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但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前将所需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交货时间、技术要求等详细告知发包方,并由发包方最终指定工程所需采购、使用的材料。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所述工程面积为1150亩左右,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工程、办公楼、门房、海边取水泵房、取水沉箱、海边取水管道、海水暖冲池、离心机房、土方回填等的土建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以上工程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发包方有权调整工程范围。此外,还包括对全部专业工程的总包管理及配合等。工程承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第l期工程范围内的所有道路工程,办公楼的主体、门窗、防水、给排水、电气、装饰等工程,泵房的主体、门窗、防水、给排水、电气、装饰、管道等工程,门房的主体、门窗、防水、给排水、电气、装饰等工程;合同组成部分有合同、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预算书及其他合同文件。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在开工前7日内移交施工现场;发包人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建筑物沿边向外100米以内的临时道路、水、电、管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保证三通。本工程工期为130天,于2019年3月1日开工,于2019年7月10日竣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工期延误的,承包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发包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仍未复工的,视为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工程价款暂定金额为7500万元,工程所需土方费用包含在上述工程价款范围内,土方所需费用的计算方式双方确定为:外借土15元每立方米/8公里内,包含工程土方的购买、取土及运输;鉴于本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尚未设计、造价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对暂未设计、造价完毕的施工项目,最终均按照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下浮10%计算工程价款,新增项目的造价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工程价款包括但不限于土方的购买、取土及运输、回填、平整、采购材料、运送到工地、卸货、储存、起吊、放下、定位、安装、切割、损耗、退回包装等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和工具费,管理费,利润,市场价格波动及合同条款风险、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大型机械设备费等及其他一切合同约定承包方履行义务所需支付的所有费用;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应当提供书面材料,证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及付款金额,同时应当向发包方提供付款申请以及符合发包方财务要求的增值税发票,承包方在收到前述材料并经审核合格后付款,否则发包方有权拒绝付款;付款周期:预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10%,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或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在工程进度至合同价款的20%后开始扣回,从工程进度款中分三期扣回,第一期30%、第二期30%、第三期40%;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支付,合同内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按不超过实际工程进度的80%支付,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额度为已完成工程量的70%,在工程完工后支付工程款总额的80%,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后支付工程总额的17%,预留工程总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交付使用至质量保修期满后无工程质量问题的,全额支付工程款;进度付款申请单按月编制,并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合同对计量原则有具体约定。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相同子目的,按合同该子目的价格进行计算;(2)合同项目中只有类似子项目的,参照该类子目的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子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土石方工程除外)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防城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进行计算;《防城港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双方协商后确认。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发包方指派甘辉龙为现场负责人,承包方指派欧阳智为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共同履行本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方现场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工程现场的施工管理,配合发包方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非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工程现场负责人不得离开工程现场,否则承包方按照1000元/天的标准向承包方支付违约金。转让与分包:未经发包方书面确认同意,本合同所述施工工程不得对外转包或分包,否则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或承包方晚于发包方要求的开工日期5天(指日历天)以上(含5天)仍未进场施工,或承包方晚于本合同约定工期15天(指日历天)以上(含15天)仍未能竣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3.出现本合同约定发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情形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承包方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一方依据本条第4款的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6、合同解除后,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方要求在3日内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违约责任:……4、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保全费、查封费等;双方都有违约情形的,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比例。特别约定: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如因违法违规、违纪或违反合同约定施工,被发包方指出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改正;发包方有权根据承包方违法违规、违纪或违反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向承包方收取违约金,承包方出现违法违规、违纪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达到3次及以上的,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019年3月3日,小藻公司书面通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表明现因设计单位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二期第1期工程暂不具备进场施工条件,通知暂缓进场施工及进行施工准备,待具备进场施工条件时将另行出具开工令,工期将予以相应顺延。
2019年3月5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向小藻公司发送《工程延缓施工报告》,就小藻公司暂缓进场施工、工期顺延事项建议:一、能否明确延缓时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将根据实际延缓时间和施工队伍进行商谈;如无确定时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无法跟施工队伍确定,这样很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经济损失;二、如果施工暂缓时间较短,建议在未正式开工之前能否安排临时道路施工、图纸规划的道路铺设及办公区域的临时设施搭建,做好正式开工前的一切准备;三、小藻公司提供的施工三通条件内水电能否落实安装到位。同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就小藻公司2019年3月3日的通知进行书面回复,内容为:一、因防城港季节气候影响,5至10月份为雨季,如现在停土方施工,进入雨季土方无法连续施工,工期无法相应顺延。因考虑跨过雨季以及后期春节影响,保守估计总工期将延迟约9个月。二、自2019年2月12日接到小藻公司中标通知书以来,高度重视本次合作机遇,积极响应业主合同文件上工期要求。2月24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接到小藻公司开具的3月1日的开工令,因本合同工期仅为139天,工期紧任务重,公司高度重视,项目部2月份进场施工以来,不等不靠,积极开拓,在未得到任何工程款的情况下,垫资建设项目部,组织人员、购买土方、机械准备等工作,保证项目施工进度,以实际行动支持小藻公司项目的建设,如延缓施工对我方施工成本将产生极大损失。2019年2月26日项目部25名主要管理人员均进场,3月2日基本完成项目部大临建设(项目部为租赁,办公设备、测量仪器等均已采购到位)。完成土方劳务队伍的选择,对项目周边6-15公里内土源进行调查,已落实土方初步意向约80万方的准备,其中30万方土方已支付定金。当前以配备确定挖机20台,拉土车80辆,压路机6台,推土机4台,水泵10台等,随时等待交桩复测后进场开工。已同企沙政府、山新村、市交通局对接沟通,争取原有公路的使用,已达成初步意向。三、当前项目周边有多个土方施工项目施工,土方资源紧缺,如开工时间不确定或延迟,对后期土方采购以及当前已预定土方违约将造成严重损失,增加施工成本。四、本项目土方为场平施工,设计简单,设计周期短,可同步施工。综上所述,为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如期投产,减少施工成本。建议二期土方先行施工,在雨季未来临之前基本完成土方施工,后期厂建雨季影响小,可按原有施工工期完成,也可大大节约施工成本。以上存在的问题,请小藻公司尽快给予答复。
2019年3月19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进场测量仪器报验单》,报验设备为1套尼康NIV02.M全站仪、2套中海达A10的GPS-RTK、1套DSZ2的普通水准仪。2019年3月20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进场设备报验单》,报验设备为2台不同规格型号的液压挖掘机。2019年4月10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进场设备报验单》,报验设备为1台装载机及1台压路机。2019年5月14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进场设备报验单》,报验设备为4台液压挖掘机、1台装载机、1台压路机。以上报验单均有监理单位盖章及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2019年3月18日,小藻公司就案涉项目确定的三个控制点坐标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土方回填暂定标高2.2米。同日,小藻公司(交桩人)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接桩人)在《工程测量交桩记录表》上签字确认,桩点分别为E-GPS15、E-GPS18。
2019年3月28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发送《建设单位工程联系单》,就案涉工程确定以下两点:1.项目红线图范围及坐标点,请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及时按照小藻公司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复核,绘制测量方格网上报小藻公司确认无误后尽快安排施工;2.提供进场路坐标及做法,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及时安排人员测量复核,上报小藻公司确认无误后尽快安排施工。附件为:进场道路做法图及项目用地红线平面图。
2019年4月3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水准基点成果确认报审表》,表明已完成T003~T001~EGPS15~BM1~EGPS18基准高程控制点的引点工作,提请审核批准采用该成果。监理单位意见为“经复核,数据基本准确,同意采用。请送呈业主确认”。小藻公司签字确认。
2019年4月5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联系单》,提交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就施工单位根据进场道路路线实际情况编制的进场施工道路及2个过水涵洞图纸进行审核批复。监理单位于同日审核意见为“请送呈设计、建设单位确定”。建设单位签字确认。
2019年4月6日、4月7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就过水涵管施工方案、土方围堰施工方案提交监理单位天柱公司审查,天柱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审核意见均为“同意本方案组织实施”。
2019年4月9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现场管理事宜发送《工程联系单》(编号:HZXM-003)并抄送给天柱公司,内容为:我司2019年3月28日向贵司签发了建设工程联系单(编号:HZXM-001),工作联系单中已经向贵司明确了施工范围,我司工程师巡视检查发现现场存在以下问题,望贵司做好安排:1.施工场地已经移交贵司望贵司全权负责做好现场管理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各负其责做好安全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出入现场;2.现场已经组织施工,施工工序要合理安排,涉及与村民沟通协调的工序望施工单位提前进行,避免影响施工工期或与村民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3.现场土方开挖,贵司需做好临边防护和警戒标识确保现场安全;4.场地红线控制点需尽快复核,红线区域内必须做好管理,禁止村民投放鱼虾造成我司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019年4月12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向小藻公司提交《关于二期工程的情况说明》,一、关于项目设计滞后问题,表明项目设计工作推进速度缓慢,建议设计院派代表进驻现场,可以分阶段设计,分阶段施工,小藻公司与设计单位沟通尽快提交设计成果;二、关于现场管理问题,请小藻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制定现场代表,便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依据现场不同问题及时和业主代表沟通,也避免现阶段便道施工过程中小藻公司现场管理程序略显混乱,给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造成一个问题多重指令,制约现场工作的正常推动;三、关于预付款问题,表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进场以后五十余日,项目临建、人员、设备已进场,土源采购预交费用已经缴纳,根据合同条款应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2019年4月8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将预付款申请单递交给项目业主代表,请及时支付预付款,避免影响后期工程进度;四、关于检测单位的问题,表示依据设计及规范要求,现场施工工序完成自检合格后需报第三方检测单位复核检测,检测单位至今尚未进场,请小藻公司早日安排检测单位进场对接。小藻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对前述情况说明进行书面回复,内容为:一、就设计方面的问题:暂定于下周安排相关设计人员到现场就设计方面的问题进行现场沟通,确定后尽快按设计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设计;二、就现场管理问题:由于人事变动,二期工程现场代表由甘辉龙变更为王兵;三、就预付款问题,表示由于政府调整用地范围导致用地范围缩小,养殖工艺需要更改,设计施工图需要修改,以致于原合同没有实际操作意义,合同总价也必须进行调整和修改,在新的总承包合同签订后将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四、关于检测单位问题,表明所有第三方检测单位应由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确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防城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2019年4月22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对小藻公司2019年4月14日的函件书面回复:一、就项目现场准备工作,表明制约项目进展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图纸未提供,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2月24日收到工程开工令后立即将土源采购落实到位,并完成公司库内8家施工队伍的谈判工作,但因后期设计变更,施工图迟迟无法提供,要求顺延工期,并就机械设备租赁情况进行简要阐述;二、就预付款问题,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认为应按原合同履约;三、就第三方检测问题,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认为与其无关。
2019年4月24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编号为HZXM-004的《关于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的函》,表明案涉工程由于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整了小藻公司的用地范围,导致小藻公司用地范围缩小到1200亩,故小藻公司需要更改小藻养殖的工艺,设计院需要修改设计施工图,以至原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合同总价7500万元已经没有实际意义,经过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估算,调整后的工程暂估价为4000万元;本着友好协商、真诚合作、互利互赢原则,小藻公司决定按原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比例,以调整后的工程暂估价4000万元为基数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本次工程预付款400万元;原施工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对于小藻公司本次应支付400万元工程预付款请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尽快确认,以便小藻公司及时支付。次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工程预付款事宜复函,表明其尊重小藻公司的意见,调整原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定合同总价7500万元为4000万元;本着友好协商、真诚合作、互利互赢的原则,同意按调整后的工程暂估价4000万元为支付预付款基数,原施工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有效。
2019年5月1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对海洋徽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的道路、建筑总图及养殖池大样进行图纸会审,《图纸会审记录》编号为TZH20190514,并就提出的问题达成会审意见。
2019年5月17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天柱公司及小藻公司对《工程施工联系单》(编号:GCHL-012)中就清表作业的范围、杂土处理、现场填筑土方标高、现场淤泥处理、鱼塘处理方案等四个问题进行明确。同日,小藻公司(建设单位、移交单位)、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及天柱公司(监理单位、见证单位)在《施工用水移交单》上签字确认小藻公司已经完成项目用水管道安装,管道安装完成良好现已通水,现将用水管道配件设施移交给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移交时间为2019年5月17日。
2019年5月23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联系单》(编号:GCHL-015),联系内容为:现场目前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清表,地基暂不处理,土方直接回填后,压实后直接导致回填土方直接被压进淤泥层里,如按照方格网测量计算方量进行收方,现场无法反应实际的方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建议按实际进场车数进行统计和进行收方。天柱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回复意见为“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确认”。小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回复意见为“1.同意按实际进场车数计算虚方土方量;2.虚方土方量须折算成实方土方量;3.监理/施工单位须与我公司一期现场抽查并核实每车土方量作为计算依据”。同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联系单》(编号:GCHL-016),联系内容为:现场场区标高的问题,收到的回复是“按图施工,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目前西区清表后的标高为1.4m,如按图施工现场可以不用回填土方,中区第一块池塘底标高为1.0m左右,如按图施工将回填40㎝的回填土,现场按照这个厚度回填后车辆无法继续通过,后续土方无法向前开展,请业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如何继续施工。天柱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回复意见为“情况属实,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明确”。小藻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回复意见为“1.首先确保道路畅通;2.应提前抽排水并将场地进行适当晾晒;3.对于养殖地先做试验,根据试验结果由相关部门共同确定”。
2019年5月27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联系单》(编号:GCHL-017),联系内容为:5月23日中午运管在取土点出口检查,责令我方停止拉土,并当场扣押我方运土车辆并予以罚款,并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一份施工车辆经过道路损坏修复承诺书才允许继续运土,望建设单位予以协助。天柱公司于同日回复意见为“请送呈建设单位确定”。小藻公司于同日回复意见内容为:施工单位所有泥头车均须符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才能上路行驶,施工单位须确保所有泥头车施工安全及运输安全,小藻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与运管单位协商,处罚责任主体为泥头车及相关单位,处罚原因为违章,小藻公司只能协助处理,希望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加强泥头车管理,避免今后类似处罚而影响现场施工。
2019年6月6日,小藻公司(建设单位、移交单位)、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及天柱公司(监理单位、见证单位)在《施工用电移交单》上签字确认小藻公司已经完成项目施工临时三相用电开户安装,移交时间为2019年6月5日。
2019年6月23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施工联系单》(编号:GCHL-026),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对车牌号为桂P015**的土方运输车辆装上土的尺寸大小经测算土方运输车辆为26.22m3予以确认。
2019年5月31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转账支付工程预付款398.4万元。
2019年6月12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土方运输的安全事项发送《工程联系单》(编号:HZXM-005)并抄送给天柱公司,内容为:1.土方运输必须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规范出入口道路进出场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根据合同规定贵司需尽快为现场施工人员(含一线施工人员、后勤支持人员及管理人员等全部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施工组织方案及土方运输安全专项方案需尽快编制上报,编制方案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确保现场土方运输施工安全;4.在土方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扬尘需进行不定时洒水处理,并及时安排人员对道路进行清扫,保证道路清洁通畅;5.贵司的土方运输劳务必须持有土方运营证、车辆驾驶人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件。
2019年6月26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收到小藻公司发送的《工程开工令》,载明:“我司承建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二期项目施工图纸已签发贵司,同时临电、临水已经接通移交贵司;望贵司尽快组织人力、设备按我司和贵司签订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二期第1期总承包施工合同)工期要求展开施工完成合同中相关施工内容”,落款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
2019年6月28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关于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等调整的致函》,内容为:“从贵司进场开始施工到现在,时间已经过去超过一个半月,我司也已经及时完成了向贵司的工程预付款(经过贵司同意的预付款400万元)的支付。但是,根据贵司这一段时间的现场施工管理来看,贵司对于我司项目不够重视,存在严重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现场施工进度太慢等问题,施工进度远慢于预期,且已明显无法按原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施工及竣工,给工程建设进度造成了重大影响,并给我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虽然我司已经多次和贵司沟通,但贵司始终仍未有实质性的改进。鉴于以上因素,为及时完成工程建设,避免损失的扩大,结合工程施工实际需要,根据原合同约定,我司决定从2019年6月28日起,将贵司的施工范围调整为:①轴到③轴*A轴到F轴;同时,我司将对养殖工艺工程、高低配电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工程另行分包安排施工,以便尽快完成工程建设。我司自行采购供应或另行发包的设备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线电缆、配电箱、控制箱、水泵、工艺管道、HDPE管、塑料管、养殖池用轻质墙板、HDPE膜、增氧机,船泵及其控制设备、其他工艺专用设备等。我司自行采购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到达施工现场后由专业施工队伍负责保管并安装施工,贵司应提供相应的符合要求的堆放场地及其它施工现场已经有了运输、仓库、脚手架、施工电梯等一切方便。除以上调整外,贵司负责施工的①轴到③轴*A轴到F轴范围内的工程承包内容按原合同约定不变,原合同其它条款继续按原合同执行,我司将根据调整后的施工范围等和原合同约定与贵司计算贵司施工工程的相应工程造价。请贵司加强对调整后的施工范围的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项目部的管理,本着负责任的态度按照调整后的施工范围全面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切实维护好贵司和我司的合作关系。”
2019年7月2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联系单》(编号:GCHL-031),联系内容为:联系内容就2019年5月13日的《工程开工令》表示在2019年3月3日至6月25日期间未见小藻公司相关复工通知,且未按总承包合同中关于暂停施工后的复工相关约定执行;设计图纸于2019年5月13日下发,但图纸中涉及标高为1.4米(建设单位确认),无法根据图纸指导现场施工,场地标高至今未明确,故现场不具备填土作业的开工条件;标高如果确定后图纸还需做调整,具体调整后时间尚未可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3月3日接到建设单位下发的暂缓施工通知后于2019年3月5日给建设单位的回复中第一条已经提到关于顺延工期的说明;鉴于以上情况,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拒绝执行建设单位于2019年6月26日下发的《工程开工令》,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文件中关于暂停施工后复工的约定另行确定工程复工时间。监理单位天柱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在该联系单上意见为“现场人员与证不一”,建设单位未在该联系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2019年7月3日,小藻公司就场地清表范围调整事宜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工程联系单》(编号:HZXM-007),内容为:项目清表范围调整为红线范围内西区全部[灌木丛、树木、树根、表土(腐殖土)、草皮]清表,中区和东区除灌木丛、树木、树根需清理外其表土、草皮等内容不需要铲除清理,清出来的树木、植物根系需集中堆放清运,严禁填埋在场地内;其计量应按小藻公司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范围进行验收后现场实地测量,按投影平面面积以平方米计量,同时前期清表的工程量请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安排时间及时通知小藻公司现场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现场测量确认。同日,小藻公司、天柱公司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通过签证单共同确认中区第1块和第4块的水塘的梗清除灌木的面积和方量。
2019年7月4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复函小藻公司,内容为:1.我公司先后于2月12日、2月24日接到贵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及3月1日的工程开工令,就立即组织人员进场,进场后我公司积极为施工做准备。在2月26日,我公司25名管理人员到位,完成了项目部的组建(包含项目驻地建设、测量设备仪器的采购等),完成了施工队伍的选择、合同的签订、土方土源的准备。2.我公司于3月3日就按到贵公司下发的暂缓进场施工的通知。在接到通知后我公司就将反馈意见上报,“因防城港季节气候影响,5~10月份为雨季,如现在暂停施工,进入雨季土方无法施工,工期无法相应顺延。因考虑跨过雨季以及后期春节影响,保守估计总工期约延迟9个月。”请求明确复工时间及由于暂缓施工将对我公司将造成的损失等情况进行说明。3.我公司从2月26日进场施工到现在,已经有4个多月了,按合同约定预付款支付期限应为“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或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实际预付款支付日为5月31日,预付款到位并不及时。相反贵公司已明显存在违约情况,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积极的完成进场施工道路、进场过水管涵等工程施工。4.5月26号设计单位才将所有设计图纸下发给我公司,但由于设计图纸中场坪标高设计为1.4米(图纸上说明标高1.4米是甲方确认),我公司无法按设计图纸的场坪标高进行填土作业。目前已根据业主代表要求对场地做了4段试验段落,因做试验段造成我公司填土作业缓慢,但标高问题至今尚未确定。5.标高确定好之后,设计院需要根据确定好的场坪标高重新修改图纸及下发,这样又会造成时间耽搁及我公司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节点工期控制等。6.在我公司进行进场道路及进场过水涵洞施工期间,我公司要求进场道路硬化或做到水稳层,以满足后期土方运输畅通,但业主代表反复变更路面宽度及路面做法,错误指导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图纸。7.6月26日贵公司又下发了5月13号的工程开工令,首先存在逻辑错误,且没有和我公司及监理单位提前沟通复工条件,没按照总承包合同的暂缓施工后的复工约定执行。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8.我公司对贵公司兴建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之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l期工程非常重视,因根据目前的道路(075乡道)情况不能满足大规模运输土方,所以建议在场区东北角处修建临时便道,以形成运输车辆循环作业。临时便道施工联系单及施工方案已上报监理及业主代表。我公司对近期施工已做详尽安排,待临时便道拉通后(己跟业主代表沟通,本周解决征拆问题,可以施工临时便道)增加机械设备及运输车辆,以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另总承包合同也约定“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9.贵公司在《关于工程施工合同范围等调整的致函》中提到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合同约定为“发包方有权调整工程范围”而非有权调整“工程施工范围”。鉴于贵公司下发的《关于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范围等调整的致函》及以上情况,我公司决定从即日起停止与贵公司签订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之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一切施工,并有以下要求:1.贵公司应承担我公司与施工劳务作业队签订合同的违约金;2.贵公司应承担暂停施工期间的我公司的一切损失。
2019年7月5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填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编号:JCHCSH000),报审内容为于2019年4月18日进场的Ⅱ钢筋混凝土排水管DN1200拟用于工程部位的KO+162.8过水管涵,报监理单位予以审查。天柱公司于同日填写审查意见为“同意,该批次材料用于本工程”。
2019年7月9日,小藻公司(建设单位)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施工单位)、天柱公司(监理单位)就案涉工程召开编号为HZXM-17的工程协调会议,会上小藻公司、天柱公司、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案涉工程施工问题分别发言。其中,小藻公司意见为:自2019年3月22日项目部根据公司安排接手案涉项目以来,和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了对接并于2019年3月30日组织召开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共同参加的工程例会;从2019年5月18日开始进入,共进土方32600立方米(进入1304车);现场场地方格网测量完成,170米长度的进场道路基层施工,10米长度的管涵及道路施工,西区、中区抽排水,西区、中区清表完成约70%;施工图设计交底及施工图会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任命书至今未报;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现场负责人欧阳智前期从不参加施工现场例会,经过小藻公司要求才来参加会议,欧阳智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等至今未报;施工单位上报的资料中签名的项目经理是罗虎,具体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的技术负责人在5月是王**鹏,而6月又无缘无故换成汪学云,人员变更未书面通知小藻公司,其他主要施工人员也经常随意调整或更换,施工现场组织和管理混乱;施工现场正式施工从2019年5月13日施工总图发到施工单位就已经正式开始,小藻公司已经向施工单位承诺,并于施工单位沟通可以正式施工,但施工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今未正式报送也未到岗;施工单位曾经上报过项目组织架构,但上报人员与在岗人员严重不符,且有的报送人员的相关证书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被监理单位要求重新报送,但施工单位至今未报;从进场开始,小藻公司就要求施工单位提前落实土源,施工单位也再三承诺土源已经全部落实,而现实情况是从2019年6月25日开始至今,东边的进土由于进的土不符合填方要求,施工单位又没有符合要求的土源而停止了进土;施工单位在投标前、施工合同签订前就已经详细考察了施工现场,也应充分了解过现场的相关情况才进行投标报价和合同签订,但施工单位进场后以施工道路窄、政府管理严格、现场施工困难等理由延缓进土,甚至拒绝进土,造成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小藻公司于6月28日下发通知,到现在为止施工单位是一个停工状态,这期间也有台风的影响,但上周星期天影响就结束了,施工单位的停工并没有告知小藻公司,现在也只有一台水泵在抽水,现场也未进土;施工单位须从今天开始无条件根据以上要求调整自己的施工范围,并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现场施工管理,不得无理取闹,更不得影响小藻公司其它范围内的任何施工工作;施工单位应在2019年7月12日前将所有应报送的前述未报送资料完整、齐备、合格地报送给监理单位审批,应调整到位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调整到位,否则小藻公司将视其违约并追究施工单位的违约责任;施工单位应根据调整后的施工范围,制定详细的、符合现场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现场施工能顺利进行;如果施工单位拒不配合,甚至影响小藻公司正常施工的开展,小藻公司将依法追究施工单位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施工单位进行索赔;开工令的问题,如果要满足开工条件,首先施工单位因为人员问题就无法满足开工条件;希望施工单位可以根据调整后的施工范围按合同要求完成剩下的工程量,但施工单位在2019年7月8日现场施工条件的情况已经停止进土了,直接影响到小藻公司的利益。天柱公司的意见为:会上建设单位管理人员所说属实,施工单位资料的问题监理单位在开会时也多次提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也已下发,到现在为止也没有收到施工单位的回复,且施工单位很多资料都未完善,施工单位这周五完成资料的上报,如果未完成,之后建设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现场安全问题,泥头车运土要安排安全人员指挥,这个问题此前会上多次强调;现场周边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学校路段的警示标志也不到位,施工单位要抓紧处理;从建立单位进场到现在,现场看出来也就一百多万的样子,进度缓慢;施工单位上报的进度计划与现场实际不符,无法真实反映现场情况;专项方案需要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的,也要建设单位这边签署一下意见;施工单位人员上报存在问题,我们也已经提出并返还资料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尽快做好重新上报;没有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架构图,有问题不知找谁协商;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意见为:关于人员资料问题,前期是按照投标的时候上报,我们可以根据现场实际人员重新上报资料;现场标高能不能用,现场已经做了五个试验段;建设单位说没有土源,这个我们可以拿出证据是付了定金的;场外道路问题,如果是一二十万元我们可以承担,但因交通局要我们押200万元,所以才需要建设单位这边协助;从2019年5月3日下达停工通知,再到2019年6月26日又再次下发工程开工令,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9年5月13日,从5月3日至5月13日这段时间没有说明原因;现场只有一条路,第二条路才开始做,第三条路还在规划,在我们施工准备积极大干一场的时候,建设单位下发通知调整施工范围,这不是能力问题,如果建设单位认为我们能力不足,我们可以退出,让有能力的施工单位来施工,且不会与建设单位起冲突;开工令未经监理单位直接下发,没有正式的开工令,现场不满足开工条件,施工单位人员方面存在问题,土源也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为什么让我们开工;建设单位的调整通知,正常应该是先和我们商量后再作调整,现在不商量直接做出调整通知;2019年3月3日建设单位下发了暂缓进场施工的通知,接到通知后,本着对项目负责的态度,我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因防城港季节气候影响,5月份进入雨季,如现在暂停施工,进入雨季土方无法施工,工期无法相应顺延。”从5月份开始真正能干活的时间也就17天,这17天我们做了三万方土,到现在我们都不清楚该如何施工,现场的杂草、淤泥应不应该清理,是否外运,质量方面没有办法保证;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达不到设计要求是我们的责任,但是设计也是应业主要求的;监理单位也说我们施工计划是脱离实际、没有意义的,我们也认同,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不清楚应该如何去施工;设计单位图纸尚还有很多东西没有定下来;指令混乱且逻辑错误,设计图纸未到位、场外道路不通等不具备开工条件,工程变更由建设单位代表随意调整,部分指令也未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下发;在没有商量,建设单位决心要对施工范围进行调整并且付出实际性行动,我们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退出这个项目,结算问题我们后面再来商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参加人员有汪慧兵、欧阳智、罗虎、汪学运等5人。
2019年7月10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关于限期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通知》,表示鉴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存在现场管理混乱、施工进度缓慢、怠于施工等问题,且多次沟通后仍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造成施工工期严重滞后及2019年7月9日工程协调会议上作出申请退出案涉项目,小藻公司同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退出项目施工,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自2019年7月10日起解除,就已施工工程,请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尽快安排人员与小藻公司及监理方共同结算处理;同时,根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合同解除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作为施工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在3日内即2019年7月13日前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书面回复该通知,就工程协调会议情况、通知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其中对小藻公司在通知中指出的“根据会议沟通情况显示,因为贵公司存在现场管理极其混乱、施工进度缓慢、怠于施工等诸多问题”不予认可,且会议纪要(编号:HZXM-17)中没有完全记录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汇报材料中的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问题,造成施工进度缓慢的责任不在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相反,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为能尽快施工作了大量工作,投入了大量资源;因小藻公司随意切割承包内容,调整合同工程数量,导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对合作分包商及供应商失信违约,造成极大损失,需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收方计价、前期为顺利推进施工投入的办公临建、人员工资及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进行赔偿;小藻公司在未予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相关问题协商好之前,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小藻公司提出的“于2019年7月10日起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及于2019年7月13日前将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自有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表示拒绝执行,在小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协商好之前,请勿派遣外部施工队伍进入场地施工,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小藻公司承担;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依法保留享有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请小藻公司尽快安排相关人员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进行对接,尽快完成计价、赔偿等相关工作,否则对小藻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不承担一切责任。
2019年7月20日,小藻公司、天柱公司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共同在《签证单》上盖章及签字确认西区清理与掘除(清表20㎝厚)及中区清理与掘除(清表20㎝厚)的面积及方量,合计总方量为59630.229m3。
2019年10月11日,小藻公司为甲方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为乙方签订《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罗超律师代理甲方案涉纠纷案件,一审阶段律师服务费为10万元,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内支付5万元,剩余5万元在一审开庭前支付。小藻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支付5万元律师费。
2019年11月28日,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出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律师服务费价税合计10万元,购买方名称为福建闽龙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龙公司)。该10万元律师费由闽龙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转账支付。
2019年11月29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本案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5日,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鉴定总造价为1704881.45元,其中可确定的造价为1031640.76元,不可确定的造价为673240.70元。其中,确定的已完成工程量费用845958.96元,不确定部分为493124.27元;确定的损失费用为185681.80元(总价措施费118481.80元+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67200元),不确定部分为180116.42元(总价措施费180116.42元)。
另查明,小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天柱公司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20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2019年6月24日、2019年7月1日召开监理例会,对现场施工上周完成情况及本周计划完成内容进行商议并发表意见。其中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5月7日的例会上意见有“五一节假日我们休息了三天只有测量工作继续”“上周例会说关于保护鸟类的问题,已经做好保护鸟类的相关标志牌,并且在现场已经布置好”“下周开始材料按计划有序的进场,现场碎石不足,建议在外采购进场”“机械方面也给劳务单位列了单子,后续也会陆续进场”“人员方面混凝土工、模板工人员已经到位”,小藻公司在例会上意见有“施工单位的项目章没有、人员资质也没有的问题要尽快解决”“昨天设计单位发了份PDF的电子图,现在就按图施工”“等设计单位的图纸到了,我们就抓紧时间进行图纸会审”“施工单位的人员、机械和供应商抓紧落实”“施工单位针对图纸做一个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网络图、人员、机械进行落实,哪里不足哪里补充”“现在抓紧按图施工,先把路修出来”“施工道路先做到水稳层,保证车辆可以进入,可以正常施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5月13日例会上意见有“现场测量因场地大面积积水,进度缓慢”“现场施工人员的增加,我们会结合现场的需要进行增加”“现场开挖的时候,我们就进行抽水”“现场没有地方可以堆放弃土”,天柱公司的意见有“现场进场道路已通,施工单位在机械、人员等资源要合理的进行调配、增加,确保施工进度”“现场清表的工程量因无工程量清单,是否按照实际清表的工程量计算”“现场工人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现场临时用电的电线存在多处破损,重接存在安全隐患”“明天图纸会审结束,施工单位可以做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单位的公司、人员资质为什么现在都没有上报给我们”“施工单位的项目章为什么也没有办好”“施工单位做一个大的横道图贴在会议室,做好每天记录”,小藻公司意见有“现场机械不足以满足现场工作面”“现场人员投入较大,建议明天图纸会审完以后,基本不会有什么问题,有问题可以专门开个小会商量,施工单位应该分三条线,大面积路网做出来就自然分块了,同时围堰也要同步施工”“施工单位要确保进场道路的通畅,保证道路坡度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大内人员要增加的应该增加,人员组织架构要提供给我们,便于施工中的沟通”“施工单位要尽快解决章的问题”。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5月20日的例会上意见有“现场方格网复核问题希望能尽快进行”“针对建设单位提出现场抽水问题,我们会马上进行安排,明天会进行抽水和自然排水”,天柱公司的意见有“施工现场回填土,回填的时候施工单位要及时压实”“施工单位遇到的问题可以统一形成文字上报给我们,我们再上报给建设单位会有一个明确的答复”“关于弃土场问题,施工单位在场区内是否有地方先集中堆放”,小藻公司意见有“现场回填土40cm能否承受运土车的重量区现场试一试再确定”“现场是否能在可承受范围内增加到100次的运土车次,希望施工单位能够合理安排”“施工单位的人员组织机构尽快报审”“施工单位的项目章没有,导致很多资料无法盖章,要尽快办好”“施工单位的资料日期要控制好,不能写在原地面标高和复核日期的前面”“施工单位要给现场所有的施工人员购买意外险”“施工单位现场运土车辆要增加,尽快做出工作面,可以从多方面进行,施工单位针对大面积回填要有一个施工计划,加快进度,合理安排施工,保证施工进度”。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5月27日例会上意见有“现场挖排水管进行排水”“对于我们提交的5月23日的工程联系单希望能尽快回复”“现在已经有一个土工格栅样品在我们这里,还有一个在来的路上”,天柱公司的意见有“上午施工单位发了份工程联系单是因为运管车辆问题,现场不能进土,要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是施工单位也可以在能力范围内去协调,虽然建设单位有责任去协调,但是为了这个项目的共同推进,在能力范围内去协调”,小藻公司的意见有“现场回填土高度无论回填多少,都要保证车辆的进入”“现场设计要求的标高不能随意更改,这对设计图纸有很大影响”“现场车辆存在违章被处罚的问题,跟我们建设单位没有任何责任”“现场车辆存在违章问题,监理单位要发个通知要求施工单位运土车严格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图电子版已经下放,安装这一块施工单位要多注意看看有没有问题,有问题尽早提出来,提前解决不要影响施工”“施工单位要有一个施工计划上报我们和监理单位”“现场抽水问题,不抽水对现场清表、测量都造成影响,无法正常施工”“现场2号涵洞堵了,导致无法通水,施工单位要安排清理”“施工单位的计量计价要加快完成,我们的计量计价已经快要完成了,到时发给施工单位,有问题的提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6月3日的例会上意见有“上周因为都在下雨现场也在抽水,我们会加强管理”“施工进度计划二三天的时间内可以提交上报”“现在运管这个问题我们也在积极协调,这个也应该是建设单位承担的”,天柱公司的意见有“现场应为连续降雨问题,施工单位应该要增加抽水设备”“因为连续降雨问题,现场无法施工,施工单位应该做好现场封闭禁止外来人员、外来车辆的进出”“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车辆的运管问题,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小藻公司意见有“现场三条路同时回填十七辆车,无法满足现场施工的最大化,要求施工单位增加车辆”“每周开会时间都是统一的,施工单位要组织人员准时来参加例会,例会前应该做好的准备要提前做好,我们和他上面会明确的约束开会不来所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料都要盖章,周报开会前应该提交给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也要做好监督工作”“车辆运管问题,现在已经过去这么久了应该要解决的,尽快解决”“我们的补充协议已经交过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预付款也已经支付了,施工单位也应该要回复的就尽快回复”“根据我们后面发给施工单位的图纸和电子档图纸,施工单位要排一个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结合实际来做这个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只有两台水泵抽水这两台够不够满足我们现场抽水问题,施工单位要有一个明确的,不够应该增加的抓紧时间增加”“现场的施工临时用电我们已经接进来了,准备交接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主动提出问题,协商解决问题,我们3月20日进场,刚开始施工3周就之前出现的问题我们三方能不能检讨一下自己,不然我们觉得工期一年都不一定干得完”“图纸已经发给施工单位了,有什么问题尽快在施工前提出解决,必要可以再开个图纸会审”。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6月10日的例会上意见有“雨季施工方案做好了,准备上报监理单位,施工组织设计还在编制中”“现场应为泥头车进土运管问题,造成没有进度,问题解决就可以开始正常施工”“现场我们现在是组织、积极做好排水问题,主要是中区的4、5板块做排水沟、引水到最低点”“现在测量基本结束,在水塘无法测量的,建议等以后再测”“现场清表的标注出来的时候,上报复核就可以了”“项目经理大概今天晚上回来”,天柱公司的意见有“现场中区、东区测量复核的数据不准确的问题,要么以后再测,要么先把位置和四边标注出来,数据及时上报”“资料问题,未上报的资料抓紧时间上报”“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什么时候回来,资料方面都无法盖章的”“资料以前没有上报的,要补全,做好归档”“车辆的运管问题要抓紧时间解决,也可以在附近寻找土源,灵活变通抓紧时间施工”“现场土工格栅试验问题,只要进土就做”“施工单位应该谈的还是要谈,跟领导好好协商,进土这个问题也可以换个方法进,就地取材在附近找土源,共同推进这个项目”“水电的图纸也已经到了,施工单位的水电工程师是否到位”“现场不能因为车辆的运管问题停下来不施工,现场的东、南面都可以进行排水”“现在图纸基本到齐,施工单位抓紧时间看图,有问题的及时提出”“施工单位要积极施工,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区域,不能因为一个问题整个施工现场都停下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6月17日的例会上意见有“在现场东北处修一条通往东区的施工便道,并且在075乡道上设几个回车点,出现问题再及时处理、解决”“5月23日上报的工程联系单土方收方问题,按车辆计量,但是车的方量没有确定,希望这周能确定一下”“确定现在有两家土方施工队,但如果施工进度慢也有可能增加”,天柱公司的意见有“今天上午进行了土工格栅的材料送检,在检测报告出来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上报给监理单位”“因为天气原因经常下雨,没有什么进度,降雨量大施工单位要及时清理现场涵管水沟,保证水流畅通”“泥头车进土施工单位要在路上安排几个安全员,指挥、监督、保证施工安全”“施工单位要做一个大的进度计划贴在会议室,这个问题已经说过好几次了,施工单位要尽快处理”,小藻公司的意见有“现场有几家土方施工队”“天气好的情况下现场土工格栅100米试验段要抓紧时间做,施工单位并在现场做好相关记录,实验时准备好相关根据,确保数据准确”“正式的图纸马上到了,电子版已经下发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水电工程师要抓紧时间进场”“电子版图纸已经下发,施工单位要尽快审图,有问题的就提出,在图纸标注出来发给监理单位汇总,再发到我们这边反馈给设计单位”“现场泥头车的计量方式我们在以前的工程联系单里提出过解答,会有一个系数来进行计算,同时在现场我们三方也要进行不定时抽查泥头车的方量,在整个进土期间我们都会进行多次数量抽查,共同确认的数据全部报送咨询公司作为计量和计价依据”“图纸现在已经齐了,希望施工单位要好好看一下,那些对施工有影响的,要尽快提出来及时解决”“现场泥头车进土的土源没有解决,那些资源正在准备,施工单位应该有一个人明确告知我们”“施工单位应该有一个人对施工整体情况有所了解,可以明确回答我们所提出的问题”。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6月24日的例会上意见有“现场不用清表范围已经测出来了,也已经复核过了”“现在上报的是投标时人员的资料,我们想变更为现场人员的证书,由公司下发任命书,是否可以”,天柱公司的意见有“施工单位人员资质存在的两个问题,到现在问题是否有所解决”“因为这段时间会有强降雨,我们也下发了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施工单位要在不施工的时候做好现场的封闭、防范、应急措施”“现场不清表范围已经复核完毕,资料方面要抓紧上报”,小藻公司意见有“现场的另一条施工便道问题已经协商好了,费用方面施工单位自行解决”“8公里外的增加运距的费用问题,我们先跟领导沟通”“上报的人员资料应该与现场人员相符合,并且要持证上岗”“预付款我们已经付给你们,工程量完成多少,是否达到进度款要求再提出”。2019年7月1日的例会会议纪要中载明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有“项目部于6月26日收到业主单位下发的《工程开工令》,开工日期为5月13号,因场坪标高未确定,目前图纸虽然已下发但需要重新修改,所不具备大规模开工条件请求业主单位对工程开工令上的开工日期重新调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例会上意见有“2019年6月29号按业主单位要求在中区1#板块做场区填土试验段,因填土基层为淤泥,压路机碾压数遍后发现有弹簧土、涌水涌泥现象,存在质量隐患,建议业主单位及设计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认填土方案,尽早确定场区内场坪标高”“现场西区道路施工区域有高压线问题,请业主单位协助联系盐场,什么时候能解决这个问题”“关于现场不清表和现场是否继续使用土工格栅这两个问题,请业主单位下一个工程联系单给我们”“人员资质这个因为有些人员证书未进行延续,能否先报公司与一部分人员的资料”“只要东边的道路修好,我们可以肯定土源没有问题,人员这一块刚刚也已经说了能否先报一部分,回填土压实问题是因为土质问题,不满足压实条件”“关于业主单位今天上午发的函,确实不应该拒收,这个我们承认错误,签收后这个函的内容我们也看了一下,这个问题我们上报公司处理,但是在此之前我们项目部明确不会让任何施工队伍进场”,天柱公司的意见有“施工单位人员资质抓紧上报”“质量问题,现场回填土要及时用压路机进行碾压”“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什么时候能够上报”“进度方面影响的因素有一个是土源是否充足,一个是道路问题是否解决”,小藻公司的意见有“建议以后开例会要把上周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监理单位要多注意并提出问题”“现场西区道路施工区域有高压线问题,我们已经联系盐场,他们正在采购设备,采购完了就可以拆除高压线”“施工单位什么时候上报的人员资料,从开工到现在都过去那么久了还是没有上报”“东北处的便道问题,我们正在跟村民沟通,也已经跟公司反映,公司也同意这个方案,村民要拿到补偿金道路才能进行推进”“现场不清表和是否使用土工格栅问题,我们下一个工程联系单明确这个问题”“今天上午我们下发一个函,施工单位拒绝签收的问题,这是我们之间的资料往来不应该拒收,这个函的内容施工单位要尽快反馈给你们公司,有什么问题尽快提出,尽快解决,在此之前先按下发函的内容执行”“现场进土问题,一天100车左右大概2500方,现场最少80万方土,进土要一年多的时间,就算是增加一条进车道路也要半年的时间,这进土量和时间均不满足进度需求,施工单位应该要增加车辆”“土源问题施工单位要提前准备好,不要到时候又因为土源问题影响施工进度”。
监理单位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7月10日的《监理日志》显示: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5月28日、6月1日至6月2日、7月9日、7月10日“暂无施工”“现场暂无施工”;2019年3月22日至4月10日、4月16日、4月17日、4月20日至4月23日、4月25日至5月3日、5月6日、5月9日至5月11日、5月13日、5月15日至5月18日、5月20日、5月22日至5月27日、5月29日至5月31日、6月3日、6月4日、6月7日至6月9日、6月11日至6月13日、6月15日、6月18日、6月19日、6月22日至6月25日、6月27日至6月30日、7月2日、7月5日、7月6日、7月7日“施工正常”,登记施工方人员人数最多未超过17人;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15日、4月18日、4月19日、4月24日、5月5日、5月7日、5月8日、5月12日、5月14日、5月19日、5月21日、6月5日、6月6日、6月10日、6月14日、6月17日、6月20日、6月21日、6月26日、7月1日、7月3日、7月8日由监理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并登记处理措施;2019年5月4日、6月16日、7月4日“下雨无人施工”“下雨暂无施工”。
2019年5月14日至2019年7月7日的41份《机械台班签证单》对小藻公司在西区1#地块与中区1#地块排水施工的工程内容进行签证,小藻公司与天柱公司、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分别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栏加盖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的签字确认。2019年5月19日至5月21日、5月23日、6月12日至6月15日、6月21日至7月3日的22份《签证单》经小藻公司、天柱公司以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共同对填筑施工区域的具体施工土方车辆车次进行确认,按时间顺序依次为61车、58车、75车、34车、31车、5车、32车、27车、6车、48车、20车、12车、36车、91车、115车、104车、122车、115车、90车、87车、116车、29车。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一、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解除《工程总承包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75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中铁二十四局主张小藻公司赔偿停误工损失8555116.89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律师费1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小藻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存在工程挂靠等合同无效情形,故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关于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数额,《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调整工程范围并在2019年4月24日发送给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关于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的函》中明确表示由于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要求调整了小藻公司的用地范围,导致小藻公司用地范围缩小,故小藻公司需要更改小藻养殖的工艺,设计院需要修改设计施工图。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于次日回复同意调整工程价款为4000万元,后小藻公司根据调整后的工程价款支付预付款,由此不能认定小藻公司存在根本违约。2019年7月9日,小藻公司、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以及天柱公司共同参加的编号HZXM-17的工程协调会议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出“在没有商量,建设单位决心要对施工范围进行调整并且付出实际性行动,我们也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申请退出这个项目,结算问题我们后面再来商量。”,次日,小藻公司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关于限期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的通知》,要求解除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随后书面回复该通知时表示在相关问题没有协商好之前,小藻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就《工程总承包合同》在2019年7月10日通知送达给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是否视为合同已解除的问题,由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2019年7月9日的工程协调会上确已提出申请退出案涉项目的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小藻公司于次日紧接着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解除合同及撤场通知,可视为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会议上申请退出案涉项目的具体回应。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虽在收到小藻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又认为在双方未协商好相关问题之前,小藻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实际已于2019年8月撤场无异议,此时双方已实际终止了合同的履行。现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通过诉讼方式以小藻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其应对小藻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而从已查明事实看,结合施工期间的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日志》看,小藻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虽进行了积极协商,但随着双方之间就施工进度等内容存在的分歧越来越大以及规划用地范围调整致使施工范围调整等原因,最终使双方失去合作信任之基础,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并非一方的原因所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因此,现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以小藻公司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工程总承包合同》已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及停误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内容申请司法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审理需要同意部分申请并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双方当事人对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其中工程价款不确定部分主要涉及土方综合单价、车载量、土工格栅工程量以及是否下浮10%的争议部分:(1)关于土方综合单价,应以合同约定单价及相关内容计算,故对虚方差价部分的工程价款不应计入;(2)关于车载量,因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在本案提交证据中对其主张的车载量提供相应的《工程联系单》予以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此予以确认,故对该部分工程款项应予计入;(3)对土工格栅工程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按其提交的《签证单》上载明的面积计算,因该《签证单》系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小藻公司、天柱公司确认,不能以此确定工程量,故对该部分差额不应计入;(4)对是否下浮10%的问题,《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鉴于本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尚未设计、造价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对暂未设计、造价完毕的施工项目,最终均按照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下浮10%计算工程价款,新增项目的造价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该约定下浮10%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鉴定范围系对暂未设计、造价完毕的施工项目;二是由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才适用下浮约定。由此可知,本案鉴定意见书所确定的内容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内容,故工程价款不应再下浮10%。综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1382132.31元[确定部分845958.96元+不确定部分536173.35元(641911.30元-9846.52元-556.69元-87186.74元-8148元)]。因小藻公司已于2019年5月31日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转账支付工程预付款398.4万元,已支付预付款工程款数额超过已完工工程价款2601867.69元,故小藻公司无需另行支付工程款。因此,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故应支付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该部分损失所指为利润损失。在审理过程中就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申请对可得利益损失部分的鉴定未予准许,主要系考虑可得利益损失的诉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前提,而后再行决定是否应予就该部分损失委托鉴定。本案中,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与小藻公司均指出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而从本案相关证据查明的事实看,小藻公司存在因自身或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设计图纸延迟等问题,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亦存在在施工过程中进度与计划不符、项目组织构架及人员施工资质证书等提交缓慢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故实际上双方对合同的解除都负有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九条“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对合同的解除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其主张的将合同履行完毕所得的利润损失已失去成立的基础,故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开工日期存在较大争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五条的规定,在小藻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第一次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工程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该开工时间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开工时间一致,但随后小藻公司又于2019年3月3日通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暂缓进场施工。现小藻公司主张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22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开工时间以第二份《工程开工令》上落款时间即2019年5月13日为准。而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进场测量仪器报验单》、《进场设备报验单》、《工程联系单》以及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监理日志》等材料,应予认定实际开工日期为2019年3月22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因小藻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暂缓进场施工除工期相应顺延外,小藻公司还应依约承担暂缓进场施工给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就停工损失包含了管理费、总价措施费、材料供应商费用、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四个方面,损失确定部分为185681.80元,不确定部分为180116.42元(主要为总价措施费)。对确定部分,予以认定。对不确定部分损失,主要为总价措施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7836.43元(72181.93元-34345.50元=37836.43元,详见《造价鉴定意见书》附件五)和工程定位复测费142279.99元(143145.84元-865.85元=142279.99元,详见《造价鉴定意见书》附件五),其中因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就不确定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案涉项目无关,故该部分应不计入;对工程定位复测费142279.99元,在已确定部分就结合实际施工情况进行计算,就超出部分,应不计入。综上,小藻公司应支付的因停工(暂缓施工)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为185681.80元。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如前所述,案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解除非一方违约所致,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与小藻公司均负有责任,在关联案件(2020)桂0602民初126号小藻公司诉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小藻公司亦主张律师费10万元。在此情况下,由各自承担因案涉项目纠纷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因此,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与小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第1期工程总承包合同》已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二、小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停误工损失185681.80元;三、驳回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179.23元,鉴定费133408.72元,两项合计249587.95元(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预交),由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负担224711.24元,小藻公司负担24876.71元。
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的回复》,证明一审法院对于土方价格认定错误。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与质证。对于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的证据,被上诉人小藻公司有异议,认为不是二审新证据,土方的最终单价认定应当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及一审法院认定为准。
对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证据材料已存在于一审卷宗,且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的证明内容即一审法院对于土方价格认定错误不具备足够关联性,不予作为二审新证据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2020年5月9日本案一审庭审中,法庭询问小藻公司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施工内容的质量有无异议,小藻公司回答“暂时没有意见,庭后核实后书面答复”。2020年5月18日小藻公司作出《关于庭审问题的回复》并提交一审法院。关于已施工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的问题,小藻公司回复:已施工工程中存在部分隐蔽工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尚未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且对于部分进场使用的材料未提供资料报审,因此已施工工程尚无法验收。希望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能尽快配合提供验收资料,如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小藻公司将依法追究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责任。
同时,小藻公司在前述《关于庭审问题的回复》中自认涉案项目所用土地是租用,小藻公司没有土地证,无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021年6月25日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土方综合单价的确定与不确定部分划分原则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按投标单价22.12元/m3计算(工程量计算规范约定土方性质为压实方,含购、取、运、填),小藻公司主张按施工合同单价15元/m3为压实方单价计算(合同单价含借土购、取、运,未约定对应的土方性质);对数确定回填方单价为3.29元/m3(压实方)。以小藻公司主张单价与对数确定单价计入确定部分,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单价与确定部分的差价计入不确定部分。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解除涉案合同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755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赔偿停误工损失8555116.89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和承担律师费10万元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引起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生效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本案中,小藻公司自认涉案项目所用土地是租用,涉案工程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双方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自始无效。一审法院对合同的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因涉案合同自始无效,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关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工程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以及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合格的情况下,承包人仍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请求折价补偿。本案中,小藻公司未对工程质量提出抗辩,即未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无法修复合格。经一审法院释明询问其对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施工内容的质量有无异议后,小藻公司在庭审中和庭后提交的《关于庭审问题的回复》亦均未提出对工程质量之抗辩,只表示如验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小藻公司将依法追究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责任。故涉案合同虽自始无效,但承包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二、关于工程价款的数额。小藻公司一审提交证据材料《海洋微藻利用电厂烟气和贫瘠土地大规模养殖之绿色防城港项目二期总包结算造价报告书》,但该报告系小藻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制作,未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确认且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经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最终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双方当事人对《造价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对《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的确定部分已完成工程量费用845958.96元,依法予以认定。不确定部分的已完成工程量费用主要涉及车载量、土工格栅工程量、土方综合单价、工程造价是否下浮10%四个争议问题,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在于土方综合单价、工程造价是否下浮10%两个问题。1、关于车载量、土工格栅工程量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证据《工程联系单》证明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对车载量予以确认,故对不确定部分的车载量工程款项予以计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提交的《签证单》系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单方制作,未经发包人小藻公司和监理公司天柱公司确认,故对不确定部分的土工格栅工程量工程款8148元不予计入。一审法院对该两项不确定部分工程款项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2、关于土方综合单价的问题。首先,涉案合同虽未约定合同单价15元/m3对应的土方性质为压实方、虚方或自然方,但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按投标单价22.12元/m3为压实方计算,小藻公司主张按施工合同单价15元/m3为压实方计算,双方对数确定回填方单价3.29元/m3亦为压实方。结合小藻公司2019年5月29日对《工程联系单》的回复意见载明“1.同意按实际进场车数计算虚方土方量;2.虚方土方量须折算成实方土方量……”且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未对该虚方、实方计算问题提出异议等事实,本案应认定涉案合同约定的土方单价15元/m3为压实方单价,更符合双方签订合同之本意。其次,土方综合单价应参照涉案合同单价予以计算,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按投标单价22.12元/m3计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招投标情况及招投标工程与涉案合同工程的一致性,对该不确定部分的土方综合单价工程款97589.95元(9846.52元+556.69元+87186.74元),一审法院不予计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3、关于工程造价是否下浮10%的问题。《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鉴于本工程部分施工项目尚未设计、造价完毕,双方一致同意对暂未设计、造价完毕的施工项目,最终均按照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下浮10%计算工程价款,新增项目的造价依据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约定下浮10%的前提有两个:一是鉴定范围系对暂未设计、造价完毕的施工项目;二是由深圳市建恒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造价才适用下浮约定。故本案工程价款不应再下浮10%,一审判决对相应不确定部分工程价款不予计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工程价款为1382132.31元[确定部分845958.96元+不确定部分536173.35元(不确定部分的已完成工程量费用641911.30元-不确定部分的土工格栅工程量工程款8148元-不确定部分的土方综合单价工程款97589.95元)。因小藻公司已于2019年5月31日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398.4万元,已支付预付款工程款数额超过已完工工程价款2601867.69元,故对于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小藻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一、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赔偿停误工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本案中,涉案合同无效,在履行无效合同的过程中,因小藻公司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等问题,小藻公司对于涉案工程停误工具有过错,其过错与造成停误工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停误工期间的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支持。二、关于涉案工程开工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本案中,小藻公司于2019年2月24日第一次向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发送《工程开工令》所载明的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日,该开工时间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开工时间一致,但随后小藻公司又于2019年3月3日通知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暂缓进场施工。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开工时间应以第二份《工程开工令》上落款时间即2019年5月13日为准。但是,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进场测量仪器报验单》、《进场设备报验单》、《工程联系单》以及监理例会会议记录、《监理日志》等材料,特别是2019年3月15日至3月21日《监理日志》记载现场暂无施工,而3月22日至7月10日《监理日志》分别记载施工正常、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措施、雨天及个别日期无人施工等现场情况,应予认定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经过小藻公司同意已于2019年3月22日实际进场施工。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项“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之规定,承包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场施工,本质上属于风险自担行为,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以承包人实际进场施工时间2019年3月22日为本案开工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停误工损失数额。广西德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分公司根据鉴定资料对停工期间的具体损失进行鉴定,并结合开工令与一审法院认定的开工时间2019年3月22日确定涉案工程可顺延工期为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2日共21天,合理计划工期为151天(21天+130天合同工期),最终出具的《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就停工损失包含了管理费、总价措施费、材料供应商费用、停工窝工机械停滞费四个方面,损失确定部分为185681.80元,不确定部分为180116.42元。对确定部分,依法予以认定。不确定部分损失均为总价措施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37836.43元和工程定位复测费142279.99元。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不确定部分安全文明措施费37836.43元与涉案项目有关且在合理工期内,亦未能证明不确定部分工程定位复测费142279.99元超出相关定额计价的合理原因,故均不应计入损失费用。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主张《造价鉴定意见书》的停工损失费用应当包含管理人员工资及人工停工、窝工费,但其一审提交的证据劳动合同无法确认真实性,《代付说明》、银行电子回单以及相关银行账户明细清单等其它证据亦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从相关个人银行账户支出的款项即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因停误工而承受的涉案项目管理人员工资及人工停工、窝工费及具体数额,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责任。综上,小藻公司应当支付停误工损失185681.80元,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本案中,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与小藻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无效。小藻公司明知其公司未取得涉案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仍将涉案工程进行发包,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亦未注意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对造成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且在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小藻公司亦存在因自身或客观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施工、设计图纸延迟等问题,而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亦存在在施工过程中进度与计划不符、项目组织构架及人员施工资质证书等提交缓慢以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即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程度相当之过错。在此情况下,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基于无效合同主张小藻公司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75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在关联案件小藻公司诉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案号(2020)桂0602民初126号、二审案号(2022)桂06民终674号)中,小藻公司亦主张律师费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由各自承担因涉案项目纠纷提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对合同效力认定不当,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20)桂060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6179.23元,鉴定费133408.72元,两项合计249587.95元(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24711.24元,被上诉人广西小藻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76.7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79.23元(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中铁二十四局福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雁
审 判 员 吴浩东
审 判 员 苏益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蔡澄莎
书 记 员 廖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