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11民初5519号
原告:福州来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综合大楼2#楼一层113室。
法定代表人:黄菲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馨馨,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温裕洪。
福州来古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福州来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州来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光智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郑伊婧
书 记 员 林锟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