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程桥贸易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384号 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西路106号香榭景园19-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HL07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下寮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2907XJ。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