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3民初384号
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工业西路106号香榭景园19-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HL079R。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东肖镇下寮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402907XJ。
负责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程桥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程桥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