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81民初697号
原告: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和平镇春尾九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569253053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坤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49446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在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平市泰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