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1民初28号
原告: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楼**。
法定代表人:高居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周,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仁海,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六一北路**金三桥大厦**楼******楼****。
负责人:王军。
原告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公司”)与被告詹仁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人文公司诉称,詹仁海诉人文公司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18年12月10日做出(2018)闽01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驳回詹仁海的诉讼请求。詹仁海不服上述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5月1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9)闽01民终3245号民事裁定,本案按詹仁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2018年2月7日,詹仁海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18)闽0121民初1096号民事裁定,冻结人文公司的银行存款3097931元,太平洋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供担保。人文公司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2018年2月26日贵院向詹仁海制作《询问笔录》,告知詹仁海如因诉保错误造成损失应承担责任。根据人文公司的申请,贵院于2018年3月14日做出(2018)闽0121民初1096号之一民事裁定,查封人文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2019年6月24日,贵院做出(2018)闽0121民初1096号之二民事裁定,解除对人文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的冻结,人文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签收。现人文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詹仁海赔偿人文公司保全损害损失288107元(以309793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付,自2018年2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以309793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及支付一、二审律师费用88000元,以上合计376107元;2.太平洋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太平洋公司承担。
太平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詹仁海住所地在福州市仓山区,太平洋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故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而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或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本案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作出案涉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为闽侯县人民法院,故闽侯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美芳
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
人民陪审员 黄轩绯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秀林
书 记 员 郑 茜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请示》(2015)浙立他字第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