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10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屿镇政府附属楼二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灶文,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置业公司)、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文装修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8)闽0121民初109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产权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解除对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97931元的冻结。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房产的冻结:产权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鼓楼区的房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程敏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开馨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1)保全错误的;
(1)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1)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