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炘炘,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南屿镇政府附属楼二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62808252E。

法定代表人:林厚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盛苑2号楼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4452C。

法定代表人:高居仁。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人文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经办在送达及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极度草率不负责任,送达程序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若干规定》),直接导致送而不达,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从(2019)闽01民终3245号案送达快递单显示,并没有任何电话号码!本案申请人系原一审原告,要知悉申请人的电话号码没有任何障碍,但经办人员却未在送达快递单上注明电话号码。本案申请人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主张被拖欠的三百多万元工程款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提供送达地址。快递查询结果为“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事实上,申请人岳父岳母居住在该地址,但是申请人岳父岳母根本不知有申请人快递,责任不在申请人。本案中,申请人在诉讼文书送达过程中没有过错,不能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申请人。二、本案原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原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直接导致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体现以下方面:原一审判决认定“***与人文装修公司是挂靠关系,因此***应以实际施工人和人文装修公司名义与顺华置业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属基本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原一审判决自相矛盾。“但***并未向顺华置业公司提交结算资料”认定错误:其一、顺华置业公司确认合同相对为人文装修公司,***无权向顺华置业公司提交结算资料;其二、从顺华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人文装修公司已经向顺华置业公司提交了部分结算资料(判决书P21第二段),顺华置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人文装修公司提交的案涉工程结算资料“审核造价为12260129元,已支付10369029元,剩余1891100元未支付”。对顺华置业公司已支付款项没有做出明确认定,原一审判决无视该客观事实,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显然错误。对***要求人文装饰公司及顺华置业公司提交所支付1150万元的工程项目款的相关工程结算资料,以证明该1150万元工程款与***施工的工程项目无关,但是原一审判决根本没有查明。三、原一审程序严重违法:对人文装修公司伪造证据违法行为未予作出任何响应。对***一审过程中要求将人文公司及顺华置业公司偷逃税款行为依法移交相关机关的申请未予理会未作任何说明,对***要求鉴定机构按事实减少鉴定费收取的合理合法要求,未作出应有的决定,对鉴定机构不合理要求未予纠正,仍要求按错误金额缴纳鉴定费,程序违法。申请人作为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因被申请人严重违法违约拖欠三百余万工程款,为完成工程而背负巨额债务,并于2016年开始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完成案涉工程,申请人至今还拖欠着大量的材料款和人工费及借款。请求撤销(2019)闽01民终3245号民事裁定;撤销(2018)闽0121民初1096号民事判决;判决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不服本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3245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经查,原一审中,顺华置业公司认为***仅提供顺华置业公司与人文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及***与人文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提供其已实际施工量,***诉请中亦未明确是否有包含A区零星二次装修工程项目,顺华置业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为10369029元,不存在***诉称尚欠3097931元。

***在原审中提供证据10造价汇总表及补充证据8《顺华·世纪鸥洲B区样板区A户型联拼别墅二次装修工程预(决)算表》、补充证据9《顺华·世纪鸥洲B区样板区A户型联拼别墅二次装修工程造价汇总表》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证明讼争工程B区项目造价及合同外增项工程造价。顺华置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认为补充证据8、9是***单方制作,讼争工程造价应以顺华置业公司审核后为准。人文装修公司认为依据人文装修公司与顺华置业公司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的约定,本案工程结算款须通过顺华置业公司结算审核才能确定工程造价。《顺华世纪鸥州B区样板区A户型联排拼别墅二次装修工程造价汇总表》只是报送给顺华置业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并非是经过顺华置业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事项而确定的工程总造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讼争工程总造价的证据使用。

顺华置业公司在原审中提供证据1顺华·世纪鸥洲A区零星公共部位二次装饰工程的建筑工程审核意见书及合同付款审核单、证据2顺华·世纪鸥洲A区公共部位二次装饰工程的建筑工程审核表及合同付款审核单、证据3顺华·世纪鸥洲B区05、06单元样板房二次装饰工程的建筑工程审核表及合同付款审核单,证明上述工程经顺华置业公司审核的造价及已支付和未支付款项。***对上述证据1、2认为是不完整的,不能反映零星部分完整的造价,对证据3认为存在不完整性,不能作为认定造价的依据。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原审中互不认可对方提供的工程造价证据。原审中***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要求,并提出了书面申请。经原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同意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后经摇号确定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鉴定。因***未交鉴定费,原审法院向其发出催交鉴定费通知书,限定其于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鉴定费,逾期视为撤回鉴定申请。但***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因***拒交鉴定费用,造成本案讼争工程造价无法认定,事实无法查清,原审法院认定***应对其诉讼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诉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称人文装修公司伪造证据、人文公司及顺华置业公司偷逃税款等,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 颖

审判员 陈永美

审判员 吴新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思思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