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6执恢10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润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富润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柞水百川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富润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柞水百川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1026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柞水百川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716854.51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5日的利息为419345元;自2020年3月16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75%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诉讼费38757元。本院2020年7月首次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8月5日,申请执行人以和解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支付了70万元便不再履行为由,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8016854.51元。本院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协调,被执行人于2022年1月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剩余7916854.51元,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柞水百川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北京富润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0万元;2022年10月31日前支付300万元;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7916854.51元。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6执恢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