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30518号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园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北京富润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富润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主张的请求已经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妥,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