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1530号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仡佬族,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身份证住址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石海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