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995号
申请人: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4723R,住所地北京市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中航国际广场H4栋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554936193Q,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东二段189号中部智谷工业园4栋102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216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耐普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2161.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