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富润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388号 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