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388号
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18号楼**3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照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由易车(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