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2775号

原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29173520),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周松北路**(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定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华。

被告:***,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郑万良,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可林,男,196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振勇,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钱志光,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林国光,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陈世美,男,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告:徐崇光,男,196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原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万良、陈可林、陈振勇、钱志光、林国光、陈世美、徐崇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费缴纳期间且尚未预交时向本院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薛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 王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