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81执49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7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11725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方式向相关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其财产状况及下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如下:1、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工行、农行等相关金融机构帐户,或未开户,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开瑞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二年,从2022年8月27日至2024年8月26日,并已对该车进行布控,因实物无着落,暂未扣押处置。4、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未发现有其他财产信息。6、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委托温州市龙港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龙港市范围内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381执4908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