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亨莱特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财保1315号

申请人:重庆亨莱特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1-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305175207E。

法定代表人:周正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徐,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建设广场)A座1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07385G。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申请人重庆亨莱特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案外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8115995000200002193000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亨莱特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11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亨莱特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钟定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臻

书 记 员 龚昌莲

[附注]:

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