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136号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01959A。
负责人:陈以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徐迎龙,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昌林,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建设广场)A座1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07385G。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2019年11月12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