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执105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23层办公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8717880N。
法定代表人:李旭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振华,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执行人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振华、***、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振华、***、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履行(2017)渝0108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岸区融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000000元、利息、律师费、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振华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22号附48号负1-754号房屋、重庆市江北区福泉路26号8幢2单元2-2号房屋,但均为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不符合处置条件;其余被执行人无房屋;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银行存款均过于畸小。其余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全胜
审判员  马红霞
审判员  苏永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