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孝竹,男,1953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巴福镇西合村三社,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33948050W。
负责人:陈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建设广场)**17F,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07385G。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周东,女,1966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熊孝竹、**、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万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汽摩配件制造分公司、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0)渝0107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缴费通知之后仍不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克
审判员 严永鸿
审判员 邓筱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