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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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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56民初4285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0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区。
被告: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建设广场)A座1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07385G。。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华康装饰(重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送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夏 勇
人民陪审员 唐朝臣
人民陪审员 陈明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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