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朗高护理院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民申3057号
再审申请人湖州朗高护理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98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州朗高护理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飞明 审判员田建萍 审判员陈艳艳
书记员李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