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民初6642号 原告:***,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蒙二虎。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