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91民初2821号
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0号香年广场C栋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875442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3030298Y。
法定代表人:蒙二虎。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936589。
法定代表人:吴淑英。
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美时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