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7690号
原告: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高新区立诚智能制造产业园北区19幢三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XW7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3030298Y。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湖州佳亿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