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81民初4149号
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新阳公馆1幢二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3077214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5303029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瑞安市宏源建筑泥浆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