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室内设计工作室、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室内设计工作室,住所地安吉县*****和路(***楼)南楼B室6层602室。 经营者:***,男,199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苏界自然村10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湖织大道2599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室内设计工作室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2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室内设计工作室在收到《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室内设计工作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