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2民初164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北京华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西六条一号三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连元诉被告***、被告北京华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连元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