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389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望都镇。
被告:***,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寺庄乡。
被告:北京华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西六条一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华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