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2899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357.11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357.11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书 记 员 何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