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

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550号
上诉人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8)闽0121民初28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签订的《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第24条第1项有约定“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闽侯县荆溪镇工程所在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行亮 审判员  庄彩虹 审判员  唐宇恒
书记员  张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