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2899号
原告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和福州直管公房经营开发有限公司(即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4条第1项约定:“凡因履行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首先由闽侯县建设局进行调解,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项目所在地为闽侯县荆溪镇工程所在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闽侯,因此,本院依法有管辖权,故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程丽华
书 记 员  何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