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1民初2899号之二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闽0121民初2899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福州市坤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33357.11元。申请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3033357.11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源美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冻结的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账户系行政账户,不是基建账户。为了保证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工作的顺利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银行存款3033357.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少飞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民
人民陪审员 黄轩绯
书 记 员 何开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