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2执567号
***、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
***与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咸阳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履行通知书,要求:一、被执行人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赔偿款66000元;二、支付***行金3130元;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450元、本案执行费890元。
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2执567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