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402民初4074号
原告*某某,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
被告邱某某,男,1952年7月7日生,
被告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白沙镇下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154660108R。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科员。
原告*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福建省闽侯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信息,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285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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