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726号
原告:上海玛斯哥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武乡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3131号6幢南区12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玛斯哥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徐熙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