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20民初220***号
原告:上海钧旺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见,男。
被告: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钧旺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博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钧旺管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钧旺管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钧旺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