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执复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现三元区)乾龙新村17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5652237E。
法定代表人:刘建珍,执行董事。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刘建珍,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姜,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14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509934490。
法定代表人:叶德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复议申请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珍不服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执异24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在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刘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珍对该院发出的(2021)闽0428执4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该院受理的(2021)闽0428执异24号案件中,遗漏了异议人刘建珍,程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2021)闽0428执异24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檀 飞
审判员 张天明
审判员 吴良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瑶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