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姜、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28执4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7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5652237E。
法定代表人:刘建珍,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141号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85509934490。
法定代表人:叶德俊,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雄胜,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执行人:刘建珍,女,195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姜与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徐雄胜、刘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归还借款65000000元及利息444494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本案申请执行金额元,现执行到位77986320.6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31463079.3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到将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被执行人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有用于抵押的编号为将他项﹙2014﹚第249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为闽(2020)将乐县不动产权第0××7号、闽(2020)将乐县不动产权第0××8号],因该土地上有建筑物,需协调解决,暂时无法处置该地块。
5、本院对已被执行人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鸿翔地产有限公司、徐雄胜、刘建珍的住所地和进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6、上述案件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提出,将乐县古镛镇怡苑路93号一宗城镇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将乐县不动产权第00XXXX7号]已拍卖成交并已分配完毕,剩余坐落于将乐县古镛镇怡苑路93号一宗城镇住宅用地[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将乐县不动产权第0××8号],因土地上建有三栋房屋,需要经各方协商解决,申请暂不处置该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位于将乐县古镛镇怡苑路93号一宗城镇住宅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闽(2020)将乐县不动产权第00XXXX7号],并已拍卖成交并已分配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新越
审判员  谢秀琴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赖世伟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