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23民初35号 原告:**杭,男,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男,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上杭县。 被告: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乾***17幢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35652237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北环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05611654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与被告***、福建联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杭以与***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撤回对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撤回对上杭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