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50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陈飞燕、郭柳柳,系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石埠村兴埠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56562383。
法定代表人:马XX,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马淑珍,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林裕民,男,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淑珍、林裕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初1423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6414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执行中,本院已保全冻结被执行人***在湖南常宁市鑫裕矿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由马勇代持的7.5%的股权计210万元,期限三年(从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因该公司尚未进行生产经营,股权价值无法评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该股权。另本院根据另案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由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林裕民持有的厦门鑫丰工贸有限公司64.08%股权,该公司名下位于厦门杏林区房产已被列入有关单位拆迁补偿范围,现正在办理拆迁补偿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可参与该补偿款的分配。另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情况及财产查询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智 俊
审判员 张 福 成
审判员 连 泳 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加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