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802执5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马XX。
被执行人***,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晨曦路1-4,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311264010。
被执行人马淑珍,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晨曦路1-4,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02174040。
被执行人马XX,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晨曦路1-4,公民身份号350802199009034010。
被执行人马妮娜,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御佳园晨曦路1-4,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10094020。
被执行人张厦港,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花园广场11楼1-10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008086514。
被执行人黄雪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外洋村张厝路7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6208106524。
被执行人林裕民,男,汉族,1955年1月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
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永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雪华、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淑珍、张厦港、林裕民、马妮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黄雪华、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淑珍、张厦港、林裕民、马妮娜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黄雪华、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淑珍、张厦港、林裕民、马妮娜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黄雪华、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淑珍、张厦港、林裕民、马妮娜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黄雪华、龙岩市新龙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XX、马淑珍、张厦港、林裕民、马妮娜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刘 文 越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澄颖(代)